超龄农民工打工时去世或受伤在一定条件下属于工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案例佐证北京昌平案例:2022年,60多岁的老韩受雇于北京某阳公司,在昌平区一工地做小工,2023年9月,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老韩去世属于工伤。该公司不服起诉,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老韩虽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属于超龄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农民,且双方存在紧密管理关系,认定老韩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山东巨野案例:老李在某酒类包装厂工作,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人社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认定工伤。老李家属将人社局诉至巨野县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老李属于务工农民,应适用相关答复,虽与厂方无劳动关系,但《工伤保险条例》未排除超龄劳动者,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审维持原判。 各地政策探索为进一步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多地出台相关政策。如2025年1月1日实施的《湖南省超龄人员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规定,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的劳动者,可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待遇。此外,广东、江苏等地也有类似政策,允许单位从业的超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超龄农民工在打工时一定要向用人单位告知自己的真实信息。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防控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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