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共四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业务经营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旨在规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行为,强化风险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助力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具体内容如下:明确业务范围与经营区域: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经营收购、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受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担任破产管理人等业务。应立足本地,在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规范业务经营行为:地方AMC近三年年均收购金融不良资产投资额占新增投资额的比重应当不低于30%。应当采用公开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对于收购的个人不良资产,不得再次对外转让。同时,划定了经营红线,明确不得收购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等六类资产,不得从事约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帮助金融机构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为融资平台提供融资通道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经营行为。强化风险管理:明确集中度风险监管要求,对单一客户和同一集团客户的股权、债权等投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15%。明确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持有的优质流动资产应当不低于未来30天内的净资金流出。明确关联交易监管要求,对全部关联方的债权余额不得超过自身上季末净资产的50%。规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倍,防范风险外溢。明确监管职责分工: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总责,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加强与地方的监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共同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设置过渡期安排:地方AMC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的过渡期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过渡期自办法印发实施之日起开始计算,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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